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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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 山西鑫洋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28民初968号 原告:江苏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元,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政府东3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玲,山东国曜(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鑫洋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长子县慈林镇西张堡村。 江苏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山西鑫洋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9月27日江苏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江苏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江苏捷信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建枝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丽琴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