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黄河制药厂 国药控股内蒙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黄河制药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国药控股内蒙古有限公司支付退货款2722673.72元; 二、被告内蒙古黄河制药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国药控股内蒙古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722673.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国药控股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15810元,由原告国药控股内蒙古有限公司负担1893元,由被告内蒙古黄河制药厂负担13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