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启轩影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启轩影视有限公司、被告***签署的《租赁经营合同》、《变更合同主体协议书》于2019年4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启轩影视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拖欠的租金1584673元、物业费67200元、采暖费120600元、电费71022元;

三、被告呼和浩特市启轩影视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内蒙古民族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如下:以957996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5833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5833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75833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583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583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5833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71679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四、被告呼和浩特市启轩影视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

五、被告呼和浩特市启轩影视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注销以将租赁场地办理的工商登记住所地;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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