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84468元;

二、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1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2元,由原告***负担9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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