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55492元; 二、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0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68元,由原告***负担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