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600元及利息200829.35元(利息截至2019年3月1日),本息共计600429.35元,以后每顺延一日利息为221.18元,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名下位于××县西侧房产(他项权证号:蒙房他证托克托县字第18004140070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