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8731124.38元及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3168690.11元、罚息6044476.1元、复利494513.7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利率均按月利率10.3125‰计算,复利的计算基数仅为合同期内产生的正常利息);

二、如被告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镇西、东纬八路南、东环路北、土地面积为98218.9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国用(2011)第000440号、他项权证号为鄂他项(2014)第000480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3994.02元,由被告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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