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兰察布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车辆维修费二千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车辆维修费一万四千九百九十五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四元(***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