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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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32843.11元,2019年7月2日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415%计算; 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31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