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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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903.9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总计113909.9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304170元、丧葬费35226元,总计339396元的70%即237577.2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办法:上列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元,由***负担119元,***负担1028元(由***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