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 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作价763623元,交付申请人***抵偿债务763623元。 二、被执行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的住宅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属归***(所有。 三、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的查封。 五、该标的物的税费负担,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由被执行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开发公司)承担的税费由其缴纳,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其缴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