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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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假肢费200000元,利息3613元,合计203613元。2019年10月28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4元,由被告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