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货款222000.8元。 二、被告新疆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8870.06元[222000.8元×年利率6%÷12个月×17个月(从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11月25日)]。 三、驳回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2.68元,由被告新疆万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16.34元,原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自行负担5116.3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