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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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长兴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代偿款80177.6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每月80177.63元×2%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未付保费4098.1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7元,减半收953.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