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3333.34元,由被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为316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烟台新亚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