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蔚阳栾家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
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金宇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
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在4024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山东蔚阳栾家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在4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烟台金宇置业有限公司在1923万元的最高限额内、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在32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葛晓冬在6408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在6408万元的最高限额内、赵益在6408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刘天凤在6408万元的最高限额内、葛晓刚在31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阎杰在315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上述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初40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驳回烟台金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921.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华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山东蔚阳栾家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金宇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冬源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葛晓冬、**、赵益、刘天凤、葛晓刚、阎杰共同负担。其中,烟台金宇置业有限公司在134670.18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61700元,由上诉人烟台金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9670.18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行负担32029.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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