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筱盛商贸有限公司 烟台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75万元,并自2017年10月21日起至两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并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限被告烟台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并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265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70元,由被告烟台通富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由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7份,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