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烟台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1938号 原告:烟台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毅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烟台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烟台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译丹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郝经顺(代)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