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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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44372.0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50319.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元,由被告***、***负担1299元,由原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