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芝罘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广钰,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芝罘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修阳,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芝罘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1703956.66元人民币。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2019)鲁06执572号案件予以结案。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李春国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吕素琦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