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阳伟新机床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海阳市鹏巢编织包装有限公司 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8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