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全兴精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鑫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鑫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全兴精工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23005元,并分别支付50000元自2019年8月15日起、50000元自2019年8月31日起、23005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全兴精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53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1434元,合计5947元,由原告全兴精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被告合肥鑫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6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