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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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105858.77元、律师代理费39782元、利息19430.76元、罚息154554.62元及复利(之后的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9430.7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罚息年利率8.482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涉案《个人借款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个最权质字第2017082200001275号)项下质押的应收账款(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项下的阜南农商行现金柜台合同的应收回款、质保金)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的支付义务的155/360份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原告有权对涉案《个人借款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个最权质字第2017082200001274号)项下质押的应收账款(上海申景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项下的徽行合肥分行、徽行芜湖分行、皖江农商行营业部、东至农商行木塔支行标识合同的应收回款、质保金,具体包括应收账款明细表中的《应收账款明细表》中第5、6、7、8、9、13、14、15、16项)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的支付义务的205/360份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41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合肥分行负担1541元,被告***、***共同负担3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