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治市城区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长治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治市高能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治市高能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长治市城区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420314元、诉讼费1975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40628元。并自2019年1月28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长治市高能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长治市城区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5万元(2013年至2019年)。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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