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辰运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辰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9999994.4元; 二、被告大连辰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截至2019年10月21日的利息1263073.3元、罚息250125元、复利52282.87元,合计1565481.17元; 三、被告大连辰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9999994.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263073.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525%加收50%,自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本息之日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被告***、被告***(在与被告***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连带清偿。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辰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就被告大连华鹏公司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享有抵押权,可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大连华鹏公司在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大连辰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720元,由大连辰运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590元,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