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璞晟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 中青邦元融资担保(大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璞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行贷款本金2700000元及截止2019年6月20日欠息66065.63元,并自2019年6月21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璞晟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公告费600元; 三、被告中青邦元融资担保(大连)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璞晟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抵押物即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中青联合投资担保(大连)有限公司和被告中青邦元融资担保(大连)有限公司受偿后超出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2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璞晟商贸有限公司、中青邦元融资担保(大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