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乾坤人和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大连乾坤人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特许服务费166667元。 如果被告大连乾坤人和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3元(原告按照诉请170171元及普通程序预付),由原告承担50元(驳回其主张的违约金部分),其余3653元及因本案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而产生的全部公告费用(以卷宗内公告费微信缴纳记录、发票所载金额为准,原告现已预交公告起诉状、传票等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承担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在上诉期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