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新一贷本金31904.3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2678.39元,罚息1211.25元,复利274.17元,2018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新一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为4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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