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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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普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119.9364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其中工程价款886.43958万元自2014年11月30日始,工程质量保证金233.49682万元自2016年11月30日始); 二、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价款1691.0977万元的范围内对上款的给付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90元,由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498元,其余案件受理费600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