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2508.63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18年6月23日起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上述一、二项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80元(含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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