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交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46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7689.69元;

(三)被告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0438.4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元、鉴定费1720元,合计37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0元、由被告***负担2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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