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长春商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针纺织品采购供应站 长春市针纺织品总公司 长春百货采购供应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春市针纺织品总公司、长春市针纺织品采购供应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长春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3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春市针纺织品总公司、长春市针纺织品采购供应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