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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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费及施救费共计61543元。 案件受理费890元(已减半),鉴定费5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