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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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汇金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承担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常州金沙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723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常州汇金贸易公司负担。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常州汇金贸易公司应当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77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常州金沙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277340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34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