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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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三彩广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三彩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报酬人民币4000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