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鑫瑞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中支行
广州白云液压机械厂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给付原告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货款4,749,160.43元;

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支付原告常州天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货款4,749,160.43元的利息(利息以4,749,160.4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93元,由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793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4-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