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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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长治市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8729元、公共能耗1298元、违约金1021元; 二、驳回原告长治市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元,由原告长治市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各承担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