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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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常州宇隆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宇隆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金4316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该款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02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常州宇隆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常州宇隆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