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1,673.65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000元; 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80元,减半收取计2,250.40元,由原告***负担57.85元,被告***负担2,19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