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晋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四联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债权(以申请人提供线索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