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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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好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天津好美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