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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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市睚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必速得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必速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17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的利息72638.84元,及此后以未付本金31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36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苏州必速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13000元。 三、被告苏州市睚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必速得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03元,由被告苏州必速得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睚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常州海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