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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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3934.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9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27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172元、被告***负担人民币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