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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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合计1200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市海秀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32272.8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徐州市海秀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7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