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5月7日贷款本金673273.27元,利息30714.36元,罚息1826.47元,2018年5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对***位于武侯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