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854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23028119920522815。

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02696261656。

负责人:莫成军,该行行长。

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912301001275921118。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该行行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臧宁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宇文思宁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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