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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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854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23028119920522815。 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02696261656。 负责人:莫成军,该行行长。 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912301001275921118。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该行行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臧宁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宇文思宁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