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一阳百佳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鸡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一阳百佳医药有限公司货款718291.57元、逾期付款利息29496.95元(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11月24日止,以718291.57元为基数),合计747788.52元。2019年11月24日至实际给付货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给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确定;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市一阳百佳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5.52元,由原告哈尔滨市一阳百佳医药有限公司承担1217.66元,由被告鸡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11277.86元在给付上款时将应负担的数额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一阳百佳医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