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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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916,862.36元,利息123,918.49元,罚息1,050,979.33元,复利28,243.23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截至日为2019年3月5日),并自2019年3月6日起按《个人经营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18门、19门、20门)、建筑面积为914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建筑面积为78.3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40元,减半收取27,320,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