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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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美佳陶瓷有限公司 沈阳鑫金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沈阳金美达陶瓷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金美佳陶瓷有限公司、沈阳鑫金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沈阳金美达陶瓷有限公司、沈阳金名佳陶瓷有限公司、黄金城、郭丽钦、郑朝云、刁慧名下银行存款5,302,213.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