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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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鹏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与被告***、***、沈阳鹏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借款本金218707.04元,利息7274.73元,利息罚息、本金罚息等1400.15元,共计人民币227381.92元(以上本金、利息和罚息等计算截止于2019年1月4日,之后的计息办法以218707.04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逾期利息、罚息等至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鹏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前对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8元,保全费171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沈阳鹏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